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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根据《条例》认定处理学会协会领域违纪违法问题

来源: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发布时间:2026-07-20 09:59

  学会协会是连接政府、企业与专家学者的桥梁纽带,发挥着行业自律、服务成员、协调沟通的重要作用。但是,部分学会协会偏离了服务宗旨和非营利属性,成为滋生风腐问题的温床。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将“学会协会”新增为反腐败重点领域。实践中,要准确识别不同情形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对该领域违纪违法问题作出定性处理。

  学会协会领域常见违纪情形主要有两个方面。一方面是学会协会自身的违纪问题。许多学会协会手握资质认定、评审评优、资源分配、会费经费使用等特殊资源和权力,如监管不到位极易滋生违纪违法问题。一是违规收取费用。监督执纪中发现,有的行业学会协会违规搞有偿评比表彰,在活动中借机收费、变相收费,有的对企业“设卡”,将审核审批变成收费项目。违规收取费用、侵害学会协会会员利益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可视情根据《条例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“在管理、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”等规定予以处理。对违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、创建示范活动行为,在认定时应结合《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》《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规定研判相关活动的审批权限、管理程序等是否违规。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、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、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,可视情根据《条例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定性处理。二是违规谋取人事利益。部分学会协会具有会员资质管理、推荐职称奖项等职能,现实中有的学会搞“圈子评审”和暗箱操作,通过打招呼、批条子等方式谋取人事利益。对于此类行为,可视情根据《条例》第八十六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,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称、奖励等利益,应当根据《条例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予以纠正。

  另一方面是学会协会中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。常见违纪行为有以下几类。一是违规兼职取酬。《条例》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,“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、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,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、奖金、津贴等额外利益的”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党员干部在学会协会兼职的需查明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。对于经批准兼职的党员干部,除根据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领取的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外,如果获取了薪酬、奖金、津贴、顾问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等额外利益的,则属于违规兼职取酬行为。二是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、违规谋利。有的党员干部热衷于退休后获取“会长头衔”“编外职务”,借学会协会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、为亲属谋取私利,对于这些行为可结合中共中央组织部《关于规范退(离)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》等规定,根据《条例》第一百零五条、第一百零六条关于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、违规谋利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  在认定处理过程中,还应注意几个方面问题。一是准确界定对象主体身份。学会协会的种类很多,就单位性质而言,有的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,有的是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学会协会,还有的学会协会是由党委社会工作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各司其职进行监管。其中,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,在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等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,公办的教育、科研、文化、医疗卫生、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,属于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监察对象。对党员、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、职务违法犯罪的,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予以处置。若行为人非党员非公职人员,涉嫌共同职务犯罪或行贿犯罪的,监察机关可依法调查,并视情移送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处理。二是精准把握政策策略。要突出办案重点,聚焦权力集中、资金密集、资源富集的学会协会,聚焦问题线索较多、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组织,聚焦损害群众利益、造成恶劣影响的重点问题,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查处。准确运用“四种形态”,综合考量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、情节、危害、后果等因素,做到宽严相济、精准得当,实现政治效果、纪法效果、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。